EB-5 投資者綠卡

芝加哥 EB-5 移民律師
Chinese EB-5 Immigration Lawyer in Chicago
我們是著名的芝加哥EB-5移民律師事務所, 專門從事各種移民服務,包括EB-5移民以及其他投資和就業移民綠卡。美國 EB-5是就業第五優先綠卡類別,允許外國投資者在美國投資創造商業企業,以獲得永久居留權(綠卡狀態)。投資資本必須至少為90萬美元,並投資於僱用至少10名全職工人的商業企業。
EB-5 投資者簽證要求
通過 EB-5 投資者計劃獲得綠卡有兩種方式。外國投資者可以直接投資於美國新的商業企業(直接投資),也可以直接投資於經批准的項目 EB-5 區域中心項目(區域中心)。雖然直接和區域中心投資都有幾個不同的要求,但它們必須符合以下 EB-5 投資者計劃的基本要求:
- 投資資本必須為180萬美元,如果符合例外,則為 90 萬美元;
- 投資必須進入新的商業企業;
- 證明資金來自合法來源;
- 投資必須“有風險”,不能保證資金回報;
- 被投資的商業企業必須僱用至少十(10)名全職工人, 必須是美國公民, 永久居民或其他合格的移民;
- 投資必須在有條件的居留期內持續
要了解更多有关EB-5申请,请致电 (773) 687-0549, 微信, 或者在线联系我们。我们接受普通话以及粤语咨询。
EB-5 項目必須投入資金
EB-5 規則要求投資180萬美元,或投資者正在投資180萬美元。但是,如果投資在有針對性的就業領域,投資額可能會減少到90萬美元。目標就業區是一個不到2萬居民的農村,或者失業率高達全國平均水平至少150%的地區。由於人口和失業率可能波動,投資者對於 EB-5 投資期間的面積必須是有針對性的就業領域,對新商業企業的位置有很好的了解很重要。投資可以是現金,設備,庫存或其他有形財產,現金等價物和由企業家擁有的資產所承擔的債務,前提是企業家個人和主要負責,新商業企業的資產不被用於確保任何債務。
如何定義⌈新的商業企業⌋?
一個新的商業企業被定義為 1990 年 11 月 29 日以後建立的企業。新的商業企業要求有一些例外,其中包括在 1990 年 11 月 29 日之前形成的業務的投資,從而將所購買的業務重組或重組一個新的商業企業的成果或投資擴大了業務,使得淨值或員工人數增加了 40%。一般來說,投資於 1990 年 11 月 29 日以後形成的新型商業企業的風險較小。雖然現有的業務可以被購買,但一般來說,必須能夠證明另外 10 個全職的美國職位已經創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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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證明EB-5投資基金的合法來源?
外國投資者投資新商業企業的資本金必須來自合法來源。一些資金來源比其他資源更容易證明,即銷售或利用較老的,受讚賞的房地產。但是,並不是所有的資金都可以輕易被追查並被證明是合法的,特別是如果缺乏符合要求的文 件。這種情況經常發生在由於與美國有明顯差別的法律或程序而不符合要求的國家。有多種方式來證明資金來源取決於投資基金的種類。投資 EB-5 投資者計劃的所有資金必須仔細追踪,明確記錄,以證明這種投資資金來自合法來源。除美國移民律師外, 還可能需要海外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提供資金來源報告。

要了解有關EB-5綠卡的更多信息,請致電773-687-0549或在線聯繫我們。 我們有30多年的經驗, 協助投資者實現美國移民目標。 我們的粵語和普通話律師團隊期待為您服務。
EB-5 投資金額必須“有風險”
投資必須處於風險之中,應視為資金處於風險中的任何其他投資。它應該是投資,而不是貸款。如果有債務,必須註記由投資者的資產擔保。商業企業不應有擔保回報率。在一些區域中心項目中,新的商業企業將投資資金貸款給創造就業機構。但是,該項目的結構應在投資前經過仔細審查。
EB-5 創造就業機會
證明投資資金和商業企業在 2 年有條件居留期內為至少 10 名符合資格的美國公民或移民工人提供全職工作是必要條件。投資者自己和直系親屬不能算在十名全職工作人員之中。全職工作時間為每週 35 小時以上。如下所述,區域中心項目優於直接投資項目的優勢是允許間接創造就業機會。間接創造就業機會使項目能夠利用投資者間接創造的工作。間接創造就業機會可能是 EB-5 案件中的一個有爭議的問題,重要的是要了解區域中心提前使用的方法以及創造的直接到間接工作的預計比例。此外,預計將提高的總資本應與預計將創造的直接和間接工作總和進行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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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條件居留期兩年內如何維持 EB-5 投資?
一旦外國投資者獲得臨時居留身份,也稱為 EB-5 條件綠卡,投資者必須繼續“維持”新商業企業的投資,直到兩年期有條件綠卡結束。外國投資者必須向商業企業出示持續投資證明,投資資金沒有撤回。
EB-5 投資方式
EB-5 投資計劃中有兩種投資方式,投資者直接投資於新興或現有的商業企業, 或通過區域中心間接投資於移民局批准的投資項目。
EB-5 直接投資
(EB-5 Direct Investment)
外國投資者直接投資於新的商業企業時,投資者必須參與投資管理。投資的資金必須直接為美國公民或與外國投資者無關的其他合格移民創造至少 10 個全職工作。允許合併的投資,所有創造的工作都可歸因於投資者。在有非外國投資者的情況下,所有創造就業機會都可歸咎於 EB-5 目的的外國人。
EB-5 區域中心投資試點計劃
(Regional Center Project)
區域中心進程涉及一個區域中心,已經獲得了移民局批准的 EB-5 新商業企業在特定地理區域內經營。這些項目大部分都是在“目標就業區”(TEA)中,投 資資本要求降至 90 萬美元,投資是被動的。區域中心項目的創造就業機會可以間接創造(即經濟學研究可以記錄作為投資者 EB-5 投資的副產品間接產生的工作)。投資者一般不參與區域中心投資項目的管理。獲得區域中心的批准在時間和金錢方面是一項昂貴的工作。一些新的商業企業許可了區域中心的費用。但是,投資將受到區域中心獲得批准的各自區域和活動類型的約束。區域中心的投資形式通常是直接投資於新的商業企業或貸款給創造就業機構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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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 移民時間表
EB-5 請願書(也稱為外國企業家移民申請(I-526 表))和成功的領事館面試或狀態申請調整後,投資者和受扶養的家庭成員將獲得有條件居民身份(有條件綠卡),在美國有兩年的生活和工作。允許在兩年內在美國境外旅行,但您應該向您的移民律師諮詢有關美國以外旅行的時間和頻率,以避免被視為已經放棄居民身份。此外,歸化考慮因素是作為有條件或永久居民的海外旅行的一個因素。有條件居留到期前三個月,投資者和受扶養的家庭成員需要提出申請, 刪除表明投資已經維持的條件,並創造了 10 個全職工作。批准撤銷條件申請後,投資者和受扶養的家屬將永久居民。EB-5 投資者計劃是美國移民法最複雜的領域之一。它需要投資者和有經驗的移民律師的盡職調查,以幫助您導航該過程,並策略性地準備整個 EB-5 應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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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美國移民律師團隊

1. 多次受EB5projects.com採訪
2. ChristianityToday | Church Law & Tax 移民法顧問
3. 美國芝加哥交易所 (CME) 會員
4. 美國移民律師協會會員
5. 20年律師經驗
6. 美國法學博士, 中國法學碩士, 美國工商管理碩士
7. 普通話/廣東話法律團隊